Page 341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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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底內含底意義提出來,而這被取出來底,正被當為因看,那麼《雜集論》釋蘊為「  樣論式,則上述「於蘊施設,四過可得故,諸法無我」底論證也要成為全無意義。  宗底順序,將在因底作為主部,在宗賓部底作為賓部,而成為一個命題。如果依照這  作法,也可以擬為演繹法的論證底三支作法底形式,把喻體想出來也可以依著先因後  依此則「諸法若於蘊施設,四過可得故」底意義便不可通。普通比論法的論證底五分  對諸法無我底所立宗而認為因來觀察底時候,也不能看為正確的因。  關係而立有我底話,也不能看為正確的解釋。但無論正確與否,如果將這過失底全體  釋第三過,就恐怕與第四過底解釋沒有多少區別。如果說論中所指底,完全與蘊沒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樣看來,《雜集論》所載底宗與因,非依據另一種解釋來訂正不可。現在先將  因明底因定要把主辭省略掉,只把理由說出來作為賓辭,試要補足主辭底意思,  第三過通常認為在我之中有蘊,故立有我,但這裏通常的見解不同。如依這論解  若不屬蘊而施設者,我應獨存,自性解脫更求解脫,唐捐其功,是第四過。  若離蘊於餘處施設者,我無所因,我亦無用,是第三過。  若於蘊中而施設者,所依諸蘊既是無常,能依之我亦應無常,是第二過。
              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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