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3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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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堅色聚中,唯有地界能作業用。若於欲界,亦有色、香、味界作業。於色界中,但 由彼種類因所成故。如一味團,更相涉入,遍一切處,非如麨稻、末尼等聚。又於一 種子。能作自業者,謂從自種子所生大種。又諸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,互不相離, 種種子,名有方所;隨無色根大種種子,名無方所。 能生果時,爾時必定能隨逐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。故說造色,大種所造。隨逐色根大 與此相違,當知是名非執受法。 正審慮所緣境故,便起輕安喜樂攝受。又為損害,或為饒益,故名變異。 平等,安樂攝受。又若貪等煩惱所惱,即便生苦,憤發熾然。又邪審慮所緣境故,或 者,現前觸對,有執受色即便生樂,安隱饒益。若有內界更互相違,便生苦惱;彼若
又諸大種略有二種:一、唯界所攝;二、能作自業。唯界所攝者,謂諸大種所有 答:若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隨逐,即有造色種子隨逐;若諸大種所有種子 問: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,造色亦爾,何故說言諸所造色,大種所造? 復次,若四大種及彼所造,當知唯此名有色法。 如是若色若內,若心、心所任持不捨,若如是緣令成變異,是名執受諸法差別。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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