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0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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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因緣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若無說因,無因而說而必爾者,不應道理。  緣亦得增長,故不應理。  ,彼未捨命,而於一時無有增長,不應道理。若更有餘增長因者,彼雖無命,由自因  應告彼言:汝何所欲?樹等增長,為命為因,為更有餘增長因耶?若彼唯用命為因者  依心差別,建立有想、無想、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  類,謂依往來身動差別,建立無足乃至多足有情;依身差別,建立有色、無色有情;  無想、非想非非想處有情。當知如是九種有情,略由三種因緣建立,總攝一切有情之  我,唯有薀故,一切雜染、清淨道理皆得成就。  後有淨不淨業不復生起。如是由業、煩惱斷故,一切後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。如是無  是苦,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,及斷依此一切煩惱,若隨煩惱。由此因緣,能感

                   又應告彼:汝何所欲?諸無命物無有增長,為有說因,為無說因?若有說因,此  復有離繫出家外道作如是說:一切樹等皆悉有命,見彼與內有命數法同增長故。  復次,此中假立一切有情,所謂無足、二足、四足、多足、有色、無色、有想、  又由他音、內正作意為因緣故,遠離無明,發起於明。由無癡故,了達諸受皆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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