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2 - 唯識藏_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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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所觸即便變壞,或以手足、塊、刀杖等,或由寒熱、飢渴、蚊虻、風日、蛇蠍,諸  相。又一切色,若清淨,若清淨所取增減相,當知是名第二共相。又即此一切色,若  續而轉,名彼同分色。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  所取色。若與識俱諸清淨色,與識同境,故名同分。若離於識諸清淨色,前後自類相  造,五識所依五清淨色,眼等處攝,名清淨色。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,名清淨  若過若增。  一、事故;二、自相故;三、共相故;四、界故;五、業故。  即以此事還說此事,是故說名有色諸法。此有色法,由五種相差別建立。何等為五?  、彫素等業,宅舍、宮殿、軍林等物,名依止非一聚。  一聚;二、依止非一聚。各別飲食、車乘、衣服、莊嚴具等,名依止一聚。諸彩畫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諸色共相亦有三種,謂一切色,若據方處各別安立,若可宣說方處差別,名初共  諸色自相復有三種:一、清淨色;二、清淨所取色;三、意所取色。謂四大種所  此中諸所有色,彼一切若四大種,若四大種所造,應知是名略攝色事,除此更無  復次,云何有色諸法?謂若略說,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。由彼諸色具色自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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