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俱,亦知欲數,苦、憂俱也。即答前師:欲,憂、苦並。 求解脫。「解脫」者,解脫彼苦。故欲苦俱。 餘時亦得俱也。 對法》第十說「憂根,於無上法,思慕欲證,愁慼所攝」,即善法欲與憂俱也,證憂
論:「苦根既有」至「苦俱何咎」。 述曰:《對法》第七、《瑜伽》五十九說,貪與憂、苦相應。貪必欲前境,故必 論:「論說貪愛」至「必有欲故」。 述曰:此證苦俱。又地獄全、鬼畜少分,純受苦處,如前已說。意有苦受,亦希 論:「純受苦處」至「前已說故」。 述曰:第二師說,一切五受皆五相應。何以憂根與欲俱也?《瑜伽》五十七、《 論:「有義:一切」至「求欲證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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