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8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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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立之。  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。翻彼善等雖依義別,說種種名,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,  經》者,是《阿含經  、顯十一各各體別,即相違釋;二、顯十一外心所。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。  有二義︰一、及;二、等。不能置「等」言,故總有「及」字。「及」字有二義︰一  」,此因解「及」字。謂「及」顯善十一之外,更有義別心所,謂欣、厭等。梵云遮

              述曰:此是無瞋一分,於境不憎,方欣彼故。此性非欲,欲俱法也。然八十六解  論:「欣,謂欲俱」至「不增  述曰:釋不應為善法所以。此欣、厭等,雖義望前十一有別,然非實有。《雜事  論:「雖義有別」至「故不別立」。  述曰:自下第三、諸門分別。於中有十二︰第一、義攝所餘。頌云「行捨及不害  論:「及,顯十一」至「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‧ 雜事品》,及今《法蘊足》並廣解。及《大論》五十八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心所法」。
                ③ 恚故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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