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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別立之。 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。翻彼善等雖依義別,說種種名,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, 經》者,是《阿含經 、顯十一各各體別,即相違釋;二、顯十一外心所。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。 有二義︰一、及;二、等。不能置「等」言,故總有「及」字。「及」字有二義︰一 」,此因解「及」字。謂「及」顯善十一之外,更有義別心所,謂欣、厭等。梵云遮
述曰:此是無瞋一分,於境不憎,方欣彼故。此性非欲,欲俱法也。然八十六解 論:「欣,謂欲俱」至「不增 述曰:釋不應為善法所以。此欣、厭等,雖義望前十一有別,然非實有。《雜事 論:「雖義有別」至「故不別立」。 述曰:自下第三、諸門分別。於中有十二︰第一、義攝所餘。頌云「行捨及不害 論:「及,顯十一」至「善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
‧ 雜事品》,及今《法蘊足》並廣解。及《大論》五十八
① 心所法」。
③ 恚故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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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、
* 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