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2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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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我器,即有十二,色為一我,即總十三也。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、五我見也。此皆  言「等」者,等處等界也。謂如以色為我,於餘四蘊各有三所,謂是我瓔珞、我僮僕  所必依我見後起,故不同也。  起,但總分別我、我所行。  。我所必依我見後起,此於色蘊所說三所,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。此從彼  之行相也。所者我所,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、我所行相,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  如《對法》第一,自有問答廣解。  以五我見,十五我所者?以相應我所、隨逐  我在色中。」一蘊有四,五蘊二十句也。即二十句中,五是我見,十五是我所見。何

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六十五」者,《婆娑  其六十二見等,准此應知。  答︰我為根本,不從他起。言「色是我」,已分別訖,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。我  問︰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,何但說言不分別所?  分別行緣蘊,不分別所起處,故有二十句。分別行緣蘊,行謂行相,是我、我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‧ 雜蘊第一世第一品》末第十卷,約蘊約界處等分別。此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我所、不離我所,故十五種是我所也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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