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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。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。 竟,應准此會。此與五十九同。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,與一切受相應故;分別貪等 貪唯喜、樂、捨者。五十八 ;三、疑及三見
述曰:逐難釋也。且於欲界五、六識中,憂、苦俱故,謂失財等。瞋翻此說,且 論:「貪會違緣」至「喜、樂俱故」。 下逐難解之。與憂、苦俱,謂別小乘故, 此之三根,俱生、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俱起。《對法》第七、《大論》五十八 述曰:下文有二︰初實義,後麤相。實義中有四︰一、明貪、瞋、癡;二、明慢 論:「貪、瞋、癡三」至「五受相應」。 述曰:第四、諸受相應門。此問起。 論:此十煩惱,何受相應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
① ;四、身、邊見。今初也。
③ 云:「此據多分相應道理。」隨轉門說諸煩惱,今據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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