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6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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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說」者,五十五、《對法》說故,即以教成。然五十八中,是諂品類等流。此據隨 心必憂悔,由此不得安隱而住。」 此者,下不述也,異者當顯。 生。此等《顯揚》各有五業,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,即為彼障,下一准知。彼同
述曰:皆由不懼當來之苦,方覆罪故;諸懼苦者,必不覆罪故。此以理顯。言「 論:「有義:此覆」至「覆自罪故」。 述曰:自作罪已,恐失財利及名譽故,隱藏為性。《對法》云︰「法爾覆罪者, 論:「云何為覆」至「不安隱故」。 述曰:「熱惱為業」,由恨故生惱,非俱時也。然忿亦生惱,親對輕故,但說恨 論:「能障不恨」至「恨相、用故」。 述曰:恨,忿後起,餘文可知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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