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時,便應無故,如前已說。 貪分,實別有體,亦癡分故。不極成者,理必不然。 惑之類,諂亦癡分,亦不相違。言諂品者,俱癡分故。 論:「云何為惱」至「蛆螫為業」。 述曰: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,知亦癡分,或別有體。唯貪分者,貪相增故。瞋等 論:「然說掉舉」至「唯是貪分」。 述曰: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,此相麤顯故,唯說癡分。如諸論皆說掉舉是 論:「論據麤顯」至「是貪分故」。 述曰: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,故貪分。 論:「有義:此覆」至「覆自罪故」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1 2 2 1 1 1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