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喻。 。此初也。別說有體。會「名癡分」者,是癡等流故,同五十八說,不信、懈怠二法 ,即依一切煩惱上立。《對法》第六說「無堪任」,是惑共相故。
述曰:此第三師。文有四︰一、破初說;二、申正;三、破第二師;四、辨差別 論:「有義:惛沈」至「非即癡攝」。 述曰:會論如前。此依一切煩惱假立,癡位增也。 論:「雖依一切」至「但說癡分」。 述曰:此第二師。文有二︰一、立義;二、會文。此初也。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 論:「有義:惛沈」至「惛沈相故」。 述曰:此第一師,據教立理,以論為證,諸論同故,以理與癡無別相故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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