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2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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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。此中不言即識,以有、無為別故。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, 所緣法故,如相應法,相應法體所緣性故。有法同前,故此不說。謂一切有、無為, 見二分中隨一攝故,如彼能緣見分。見分不離識,體即是識,故以為喻。 。前二量已成唯識訖,別有六量,此總為一。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,相、 緣離自諸法,故以為喻,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。 八二識為不定過,但總言「餘」,別取第六,意兼七、八亦在其中。如眼等識亦不親 至此。第七、八識,他不成故,謂第六識、五識之餘。若別言第六者,即恐他以七、
述曰:此第二、唯識量。又復一切自識所緣,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,以是 論:「所緣法故」至「心及心所」。 述曰:此意說言,謂前已言「親所緣」,即是相分,恐他謂非識為體,故今成之 論:「此親所緣」至「如彼能緣」。 第三量云: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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