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2 - 唯識藏_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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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。此中不言即識,以有、無為別故。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,  所緣法故,如相應法,相應法體所緣性故。有法同前,故此不說。謂一切有、無為,  見二分中隨一攝故,如彼能緣見分。見分不離識,體即是識,故以為喻。  。前二量已成唯識訖,別有六量,此總為一。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,相、  緣離自諸法,故以為喻,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。  八二識為不定過,但總言「餘」,別取第六,意兼七、八亦在其中。如眼等識亦不親  至此。第七、八識,他不成故,謂第六識、五識之餘。若別言第六者,即恐他以七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第二、唯識量。又復一切自識所緣,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,以是  論:「所緣法故」至「心及心所」。  述曰:此意說言,謂前已言「親所緣」,即是相分,恐他謂非識為體,故今成之  論:「此親所緣」至「如彼能緣」。  第三量云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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