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︰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,有漏色根故,如餘因位。 識,不相應故。 ,得依有漏。「同境」者,簡第七為六依。彼雖有前義,非同境故。此有漏根發無漏 漏第八識是共,故可為無漏識依。「必俱」者,顯非等無間緣。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 識相分攝故,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。
述曰:同境明識,不依闇昧之別根故。此中譬喻: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。應立量 論:此二於境,明昧異故。 今復量成。 外人復云︰如六依七,亦依有漏,有何不相應? 述曰:謂「有漏」者,簡無漏根。無漏根發無漏識,無違故。「不共」者,簡有 論:「有漏不共」至「不相應故」。 問︰有漏根生無漏識,有何義違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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