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5 - 唯識藏_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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餘部餘品擇滅。一法緣闕,得不生時,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彼體一,理應爾故。若 ,如餘無為。又色等中,有虛空不?有應相雜,無應不遍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,應得 應成多,一所合處,餘不合故。不爾,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,應非容受 。如色心等,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。 設許有用,應是無常,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然諸無為,所知性故,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用法,如眼耳等,由彼彼用,證知是有。無為非世共知定有,又無作用,如眼耳等。 ,如色心等;二、現受用法,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,世共知有,不待因成。三、有作 不相應。執別有餘不相應行,准前理趣,皆應遮止。 妙香、味等假立三故。 ,亦各有異。且依此土,說名、句、文依聲假立,非謂一切。諸餘佛土,
又虛空等,為一為多?若體是一,遍一切處,虛空容受色等法故,隨能合法,體 諸無為法離色、心等,決定實有,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略有三種:一、現所知法 有執隨眠異心、心所,是不相應行薀所攝。彼亦非理。名貪等故,如現貪等,非
成唯識論卷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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