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2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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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「解脫、決擇分善」,如《對法》第十三及〈決擇〉釋。「正勝善」者,即四正勤  子,餘所依及助伴」。餘所依者,乃除等無間依故。不說境界,顯然亦知除所緣。  「雖前三緣亦是增上,而今第四除彼取餘,為顯諸緣差別義故。」故今此云「謂除種  :一親一疏。」今此總說,亦不相違。  卷會此文云「若此識無間,彼識決定生」者,言總意別,義不相違。  相望為因緣故。」  種者,彼會云:「有唯說種是因緣者,彼依顯勝,非盡理說,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  以顯四緣。如《唯識》第七廣釋。

                 第六、善等增數中,唯立三善。無勝義者,說有為故。「福分善」者,順生死善  故唯依心顯四緣,不說心所為等無間。  「增上緣」者,彼云:「謂若有法有勝勢用,能於餘法或順或違。」彼自會云:  「所緣緣」者,彼云:「謂若有法,是帶己相,心或相應,所慮所託。此體有二  「等無間緣」者,謂八現識及彼心所,前聚於後,等而開導,令彼定生。彼第四  「因緣體」者,彼云:「謂有為法親辨自果。一、現行;二、種子。」今此唯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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