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8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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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、第九、十三、十五,此四依處得士用果;若依後義,即顯第二、第三、第四、  果。士用依處復有兩義:一、五蘊假者;二、別別法。如前果中說,若依初義,即顯  顯第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或第八、第九,如是或五或七,此諸依處得離繫  、十五,此五依處得異熟果。隨順處者,即顯第三、第四、第九、第十、十一、十二  氣處不得等流。  「習氣依處得異熟果,隨順依處得等流果。」各別得果,有勝功能,故離別說,非習  說。此三已顯初之三緣故,餘十二處皆增上攝,非唯增上。  隱故,略而不論。無間唯第五,境界唯第六,如名自顯。餘依處中雖有此二,隱故不  緣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有二緣故。除此,餘處皆增上緣。  和合,十五、不障礙,此四依處中,境界緣義並名境界依處,依之立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、十三、十五,或并第八作用,如是或八或九,此諸依處得等流果。真見處者,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唯識》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。一云:習氣處者,即顯第三、第四、十二、十三  「依習氣、隨順因緣依處,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」者,《唯識》別配此中論云:  二云:種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,依之立因緣。親能生果,顯故偏說;餘名等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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