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9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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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,此六因中若現若種皆名能生,親辨果故;所餘四因及六少分  後復次依因於果,有七相義。  成所辨,是為果義。  用唯第九得士用果,所餘十一得增上果。若隨義增,其名後顯,獨說得果,非餘不得。  故。不爾,便應大寬大狹。  一、第五、第六、十四,此四依全,餘十一中隨應少分,得增上果,得前四果之所餘  第八、第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此十依處得士用果。所餘處者,即顯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復次中,能生因、方便因攝十因盡。《唯識》二說:一云、牽引、生起、引發  三復次解建立因中,初復次依因於果,有親疏義;次復次依因於果,有染淨義;  釋名中,體用不違,能資長彼。順益是因,為由興濟;建立是緣,假因藉緣;所  得果所由及諸義門,論及別章皆如彼說。  二云: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,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,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,士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二
                   ① 底本無「十二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二之上補上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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