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9 - 唯識藏_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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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對法》依處義增,唯說過現生,未來六行勝故,亦不相違。 亦然。」具如彼疏釋。此等唯種,說現行者,准識支會。 雜體者,《唯識論》云:「或名色種總攝五因,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。六處與識,總別 何得成五蘊?或通依非異熟名色五蘊,說識初生更互為緣,第七識等名名中識故。若 熟種皆名色支。 異熟六根種,名六處;異熟觸、受種,名觸、受支。除本識種及此後三種,餘諸蘊異 三因,餘因皆是名色種攝。後之三因,如名次第,即後三種。」此說五支不雜體性。 不簡別。上界唯有律儀,顯無不律儀,故言非一切。 ,鏡像水月彼亦無故。下界假中,雖無定、道共戒之色,律儀、不律儀異類皆有,故 多分有假,故為簡別。上界之中,假實通有。「然非一切」者,無不律儀及別解脫故
《對法》第一云「眼處者,謂眼曾現見色」,不言當見;今此據實,處通三世。 經說「名,謂非色四蘊;色,謂羯邏藍」等者,此依雜體,非說別體。不爾,如 此中通說種子、現行、當來、現在名色等四,非實支體。《成唯識》說:「除後 「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」者,法處實色,謂勝定果,欲界無定,故說為無,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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