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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,以下明持鉢。 。於中有二:初明持衣,次明持鉢。「不應開紐」下,至「而被法服」以來,明持 但判不應,不明應事,准上作之。 ,謂「復於已往」以下,至「不應觀視」以來,類說明是不應睹,以下是應睹。 尋思現行」以來,明睹瞻二法。於中有二:一、明應睹;二、明不應睹。明不 競時,亦不應往」,解時應往;次下乃至「堅執、緬著 ,至「不可迴轉」,解不應往處;次下至「或商主家」,解可應往處;次下至「若忿 至睹等,即不具作,准往還等可知。准睹中,少分亦作,餘尋讀配。「又於如是」下 還本處」,解往還二法竟。自下如
「又應次第受用飲食」下,至「不應囓斷,而食其食」以來,明食飲噉嘗四法。 又「不應開紐,不軒不磔」下,至「若坑澗處,若崖處」以來,明持衣持鉢二法 又「不應搖身、搖臂、搖頭」等下,至「端嚴而坐」以來,總明屈申二法。此中 上來已解往還訖。次下「復於已往或正往時」等,乃至「能攝梵行,能令諸善 論解往還等次第中,始從「謂如有一,依止如是邨邑」等下,至「如是乞已,出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
① 往還等各有四作法,今且作往還
③ 而受用之」,解應如所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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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等次第法。下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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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 應者
⑥ 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