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5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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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尚自不懷,何況顯然而用布施。 彼屠害。「尚自不敢竊懷施心,何況顯然施來求者」者,此總結上不得施父母等,有 雉等用也。 身分。先心已清淨,不吝己身,現前復利益事多,不應施身分,是此中意。 。若心退轉,自生念言:「此應可與不與。」心生慳吝,惜己身故,為破吝故,須捨 事,設有來求菩薩支節,不應施與,以現前利益多故,捨時利益少故,隨多利益事行 利眾生事,而施身分」者,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,不吝己身,於現前中有利眾生 但欲於財而得自在,菩薩斷自物心想,捨財與彼,任彼自在,是第二。 與」者,謂於資財中求受用者,資彼所求,隨其受用,是第一;不欲求財而受用之, 定有果,隨所來求者,而行惠施。
論解不合父母、師長中云「任所屠害,棰縛貨賣」者,隨順父母,以知恩故,任 論云「若有來求罩羅罝弶」者,罩羅,取魚之物;罝,是網鹿之具;弶者,取兔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云「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」,乃至「不應棄捨正現在前 論解二相,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中,第二相云「二、求自在者,一切斷心,普皆施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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