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9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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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解。 果總名佛,約用以離,總有三眼,佛亦具足。此如《大智度論》自釋。此為了義。 若遠近」等?即法眼異名,以慧為體故名慧眼,非五眼中慧眼也。在因名慧、法,在 」名通故,得無漏法眼,非五眼中法眼。若爾,何故此卷下末云「聖慧眼見一切色, 》云「其真如唯聖慧眼境」,故知慧眼而緣真如。 正體智;法眼緣於空有,即後得智;佛眼總攝前二,以為佛眼。何以知者?如《對法 體。法師云:又佛眼者,即法眼緣有之眼也。又義:不然。雖要須別:慧眼緣理,即 故,亦得緣極微。既爾,此智亦緣極微,如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,以無分別智為佛眼
猶如水滴,不至極微。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爾者,此水豈是細微色耶?取 若爾,經言「得法眼淨」,法眼應緣理。義曰:雖言「淨」故,即緣真如;「法 若爾,此智緣如,云何緣極微?既爾,慧眼緣空,如何緣極微?義曰:緣極微空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
① 「此」,底本作「不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二改作「此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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