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3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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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》大同此。  後法生緣,說  滅緣?伏難云:若爾,火等於薪復何所作?又俱生滅何妨為因?今云:唯能為彼變異  滅壞因,不應正道。以若火不滅,有法可為滅因,火既與薪俱生俱滅,如何火等為薪  無因有量。  方滅,而不任運滅。住既無因,何能待滅緣?以任運滅故,故知諸行不待緣滅。此住  生滅相違,生因非滅因;住滅不相返,住因即滅因。今破云:又法若停住,可待滅緣  ,此中破之。又不應謂能生因即是滅因,生滅相異故,因不可同。此中有量:若轉言  任運滅,異正量師計等;二、正非邪執生滅因緣,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,亦為生薪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來總非訖。外乃救云:現見火為薪滅緣,如何滅無緣?今牒之云:若謂火等是  論云「復次,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」等者,下更有釋:第一、舉正義,言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說」,底本作「訖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二改作「說」。  ① 「異熟色」,底本作「舉足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二改作「異熟色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於薪作用;非為滅緣,是薪作用。如《顯揚》日、光、雪、酢。《俱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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