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5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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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若世界等,劫初名生,劫壞名滅,於中住劫等,亦不經生滅。大乘今欲破彼,故言 等,立內色身及命根等,初受生時名生,後死時名滅,於是中間恒住,不經剎那生滅 唯生時無能住義,是故纔生,尋即滅壞,如燈光及心、心法等,現可得故。如正量部 文雖有四,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。 二種既皆不成,故知不得以火等為助,滅相為正滅。又如太師別抄,不能煩解。下諸 法皆是滅緣。以火例滅相,應成正滅因,以滅相例火,應正助滅緣,皆是法滅緣故。 緣是有,何能不能為正滅因?故無功能相亦如是,有正滅功能,無助滅功。以此二望 法處所總而言之有滅功能故,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,或無功能。火為助伴,滅 故」者,此意上來以滅相為正滅因,火
論云「復次,一切色當言皆剎那」乃至「現可得故」者,大乘立諸法若生過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
② 「過」,底本作「遇」,今依據麗本真諦譯《攝大乘論釋》卷六改作「過」。 於」。 ① 「小滅滅於」,底本作「滅小相小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二改作「小滅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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