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83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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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掉四法既不得齊生,據此處云唯六為勝,要必並生故。《雜集》亦爾,未必並生,  去,如何二法可得並生?沈相惛下,掉相舉高,二法相違,如何並生?欲、念  隨惑。所以無欲、解二法,唯二十者,如前已會。  、惡慧三法,彼論是別境分故,所以彼論不說。彼論又無邪欲、邪勝解故,唯立二十  慧俱起,所障同時,故其細能障,亦體得同時生,所以說其沈、掉。然彼妄念、散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又解:下文雖言與十法俱,未必即一切俱,如何等?欲緣希於未來,念緣串習過  此上一釋若染心俱,如後文十法為定,由前義故,所以諸論或六或五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
                   ⑤ 「念」,底本作「解」,今依據前文改作「念」。  ④ 「根」,底本作「退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五之上改作「根」。  ③ 「細」,底本作「相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五之上改作「細」。  ② 「第」,底本作「五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五之上改作「第」。  ① 「加」,底本作「如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五之上改作「加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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