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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命。「能引」者,謂信等後八 ,色染分,即四也。「惡作」,加眼等五及命根,故十也;或并取男、女,即十二。 通凡情故。或「惡思」者,三,唯依憂、苦、捨根,是惡性故。「惡說」,謂加喜根 眼等五及命根,加前十,故十六也。為身業總依男、女根,非善根無漏,非實故,不 思,憂非暢適,故不取。「說中十」者,加憂故,憂起美辭故。「善作者十六」,謂 三,除後八善及命。
「領納者,除二」,謂憂、苦。「領納吉祥敗壞十一」者,謂七色、憂、苦及意 云「最勝或業依處九」者,即七色及苦、憂。依五受而起煩惱業。八斷煩惱業。 又解:「善思九」者,取信等五、喜、樂、捨、意,九,除苦、憂,苦在五根非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
④ 「謂信等後八」,底本作「後八謂八苦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謂信等後八」。 ③ 「亦」,底本作「六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亦」。 ② 「心」,底本作「後」,今依據卍續本《瑜伽論記》卷十六之上改作「心」。 ① 底本無「為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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