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4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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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善亦爾,故言「俱為彼相」,俱為因果相也。  如上列者。又捨相相體即第五、最勝捨,捨己身故;具者,上四資財故。  。「受教」以下三,如次聞、思、修慧相應忍。  者,本性能為害也。又「一切因怨害忍」者,謂以怨害為因,又有諸欲忍事中皆能忍  ,來害命忍,名「受教怨害忍」。或他善思擇,來欲害我,名「擇力忍」。「自性」  為第八,受他教忍故。自思擇能忍,第九。生修忍,自性怨害忍為第十。或有人受教  一切怨害忍」者,謂但逢怨即忍。「一切因忍」者,謂怨起因欲害即忍也。「受教」  通名第六、一切怨害忍。怨家欲起方便來害,亦忍彼方便,是怨害因

              「五力」,別配亦得,總配亦得。  不放逸中,「修習諸善法,防護不善心」等者,謂修善法亦有因有果相,而防護  「無顛倒違負」者,謂詐取他物,執為己有,名顛倒  論云「此中捨相、捨具名捨」者,法師云:相者,體也,即無貪相應思;具者,  「十種忍辱」者,初三緣三世,次二謂愛我怨家故饒益,增我知識故損。上五,  「五種作吉祥」者,謂「觀人而捨」為第三,餘可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。今無此也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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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也。又解:「     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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