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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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他故生天,利物教化眾生;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,樂求生天。今為他物生天,即  ,於一切時修施、忍等,乃至自利共他」者,此中意,由起悲,擬利他故求菩提,為  ,應勤修學。且總明所斷、所學二法竟。自下別明自利障法,有八,隨義應知。  之法,不順菩薩儀者,應知應斷者是;第二、明所應修學,不越學處,隨順菩薩儀者  薩於純自利利他」乃至「不越隨順菩薩儀故」,此中有二:初、明所應斷法,即違越  開者,以從菩提分法持首列也,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為名。  二合為一,束五、六二法為一故,但名五品。此開七法,應別處彰,今於自他利品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云第二、略解自利共他中云「若諸菩薩或悲為首,或為迴向無上菩提及為生天  論第一、解純、共自他利中,初明純自利。欲明自利,先明自利障法。「謂諸菩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
                   ④ 「指所」,底本作「損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指所」。  ③ 「方便」,底本作「發心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七改作「方便」。  ② 「就」,底本作「熟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就」。  ① 「明」,底本作「非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明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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