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9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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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能生順樂受觸者。此三是因樂體,即通五蘊性。以通取順樂果業故,相應共有,皆 利益。 不可行故;亦兼與人,亦知可行不可行。自他俱知可行者行,不可行者不行故,俱為 此第五因舉前第二、第三事,乃汎明第一、第四意不取。又以四法受法自利,知可行 明耶? 類。
論解五種樂中,略出體性。言「因樂」者,以三法為體,謂順樂果業,及根塵二 第五種類中「有涅槃,及涅槃法」等者,以得涅槃世間、出世間之自利兼人是。 義曰: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,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,菩薩不為之意也。 問曰:此中明自他利種類,何故 「四法受」,謂此他世樂苦,共為四句,名四法受。論乃合第三、第四二法雙明。
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
② 「故」字下,底本有「第一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記》卷七刪去。 ① 「意懷」,底本作「言壞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意懷」。
② 第四法受此、他世俱非利益,皆是苦受,此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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