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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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學令斷前二法,二法者,即前翻中二法者是。  十方教化;三、已圓滿果故,自更無求,唯為利他,作大利益神通事等。解此三訖。  非障,若自利者是障。  義,故雖翻障,行通自他。上下二文相似也。菩薩以利他為本故,唯利他及共自他利  二法唯利他障,為利他兼自?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,為純利他行。今解:意有兼物之  ,當知皆名利他共自」,即翻前以邪見修施,以無因果見犯戒,離正行,為人說法。  他義,障中亦爾。若唯望自利行,即唯自利障;若言欲兼物,亦有他利障故。  行,應唯是自利,以自利是障,菩薩不為。今意明意懷  中翻前自利障,應准名自利。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利者,若獨翻自利障,唯行自利  以悲為首,故修施、忍等求菩提,樂生天,皆樂利他故,名自利兼他。

              論云「利益種類自他利」者,謂一法自行,令他行,自他一種,行一法,故名種  純利他行中有三:一、為利物故,捨色還生欲;二、為利物故,以順先所得神通  下解他利共自中云「又除如是前所說諸相,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菩薩行  論云「又除如前所說諸相,其餘一切」等,乃至「菩薩於此應勤修學」以來,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兼物故,雖翻自利,亦有利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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