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 - 唯識藏_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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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,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,無漏者一向授與?如彼因樂,順樂  有罪,非無有染。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,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?又  之不廢,雖生色界,起貪定味,不學內法,計為涅槃,後還生惡趣。眾生得之,非無  無惱害樂中,出離樂、寂靜樂是色界定,亦通有漏,是有為法。若授與眾生,眾生得  授與財寶,既獲財寶,乃至放逸造諸罪等,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,能生諸染?又  觀可與不可與,方與眾生。  三、第四、第五之樂,應一向與眾生,不應思擇;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,應  授與」等者,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眾生義。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果業,第  ,是菩提分故,能引菩提樂也。如前可知。  ,亦是苦。又同想受無為者,是大義。  定是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中有妨。如第三苦息除樂,有一眾生先為貧苦,不獲造罪,菩薩為息除苦故,  論云「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」,乃至「是所宜者,於諸眾生即應  論云「諸餘所有無惱害樂」等者,謂出離樂、遠離樂、寂靜樂,是隨順菩提樂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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