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2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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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委曲如論。 用唯第九得士用果,所餘十一得增上果。各隨義增,其名得顯,獨說得果,非餘不得 故。不爾,便應太寬太狹。 一、第五、第六、十四,此四依全,餘十一中隨應少分,得增上果,得前四果之所餘 八、第九、第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此十依處得士用果。所餘處者,即顯第 二、第九、十三、十五,此四依處得士用果;若依後義,即顯第二、第三、第四、第 。士用依處復有兩義:一、五蘊假者;二、別別法。如前果中說,若依初義,即顯第 第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或第八、第九,如是或五或七,此諸依處得離繫果 、十三、十五,或取第八作用,如是或八或九,此諸依處得等流果。真見處者,即顯 、十五,此五依處得異熟果。隨順處者,即顯第三、第四、第九、第十、
二云: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,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,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,士 《唯識》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。一云:習氣處者,即顯第三、第四、十二、十三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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