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4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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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合以為自宗所許。立宗依離義以為所立,故此文總。 ;二、以別對總,取依總之別,言及義二,名自所許;三、以合對離,取能依不相離 自宗所許,故說名宗。此中三釋:一云、以言對理,取依義別詮,名為各別自宗所許 ,故《顯揚》第十一云「自宗所許」。此中意說:依二所立,立論各別,隨自意樂, 名能立,立敵之者,親唯自悟,故陳那等不為能立,不相違也。 重增,故別離為能立,引喻總別,增減亦然。又立論之者,現量等三,疏有悟他,古 義增明,故別離立,不相違也。陳那以合、結不離於喻,能立除之,《對法》以合義 八,數不可乖,於成義中更加合、結。此論以合、結不離因、喻,故不別開,彼以成 二喻故。《對法》十六中,以因總辨,而不別開,於喻之中,亦唯申總,但以能成
「或攝受論宗」者,依自所師宗,對異師敵,而立自宗。不爾,便有相符極成。 立宗中,「各別攝受自品所許」者,此是總文也。攝受者是自意樂義,品是宗義 「立宗者」至「建立宗義」。 第三、引喻者,總也;同類、異類者,別也。於總況法,別引於一,同品異品為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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