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2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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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位,心、意、識三皆得與二十一俱。  ,有十八俱,謂遍行五、四煩惱、八隨煩惱,並別境慧;意識一切;五識如前。若無  自證、證自證分亦緣識蘊,故共緣中攝。又解:六內處中,既有意處,故除也。  可知。文云不共境者,不共五識故。  若法威力,界、地、自、他即不決定,不緣心等。皆如彼文。  變他根;二云、唯變自根。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。若定若通,  身處亦變似塵,受用他故。唯緣有漏種,非無漏種。緣有根身,彼有兩說:一云、亦  自類變是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。若別受用,準此應知,鬼、人、天等所見異故。於他

                     次明助伴,即諸心所。因位第八唯遍行五俱;第七識,《識論》五說,第五說者  「彼助伴者」至「有所依」。  何故蘊中唯三,不言識蘊者?此有三解。一解:自性門攝,故除也。又解:五識  第七緣境,彼有四說,第四正義:唯緣第八識見分。廣釋如彼。六識緣境,其義  《唯識》解緣處有三說,第三正義,云:若於自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,即自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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