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4 - 唯識藏_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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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識通有,七、八分有;第五業,意識全有,五識分有,七、八中無;其第六業,六 云後三。今判:初業,八識通有;第二、三、七,意識全有,餘七識分有;第四業, 云:初一、後三通五識業,非是不共,中間四業唯意識能。此師第七文中分為二,故 意引起率爾五識;又染淨位中,三性意識為同類因,引等流位中諸識。 ,還是共相。三、世。四、斷續。五、為二轉發業。六、招異熟。七、前方便中,作 共何定?若說真如別有離相之相,不同於事,即說真如名為自相;即此真如理統萬品 共相,故正體智證如自相。問:若爾,三法印中,何故說二空為諸法共相?解云:自
此中,基師判第六識通有此七,第七、八識,除發業、招異熟,有餘五分。景師 初文有七:一、了自境。二、自共相者,意識證量,緣法自相,若是比量,知法 「彼作業者」至「等流識身」。 自下明作業中,文有二:初明對五識業,後明不共業。 「有所依」者,必託三所依故。 答:先明同異,此明必託。有釋:前約增上緣以辨同一,今約境界緣以辨所緣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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