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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,乃至金剛,皆具三種持。二、寄位論三,西國三說不同。一解:十信已前名為種 義用得名。 。別名者,二種姓為種姓,乃至以菩提分法為第三持,是故皆以當體得名,或可皆從 、戒等體?菩提分 得智」者,約智引導,總判是智,豈無別體?如說前六度是無分別智攝,豈可無別施 為體。願是希求,則取勝解、欲、信及思並有希求。而《攝論》云「後四波羅密是後 ,廣釋如此,故得持名。
三、明位地差別。測云:有二義:一、剋實為論,十信已前,唯有種姓;十信已 二、辨名。有通有別。通名云三持者,三是數名,持是義名。持有三義,如上釋 然此三持略以三門分別:一、辨體。謂初種姓持,二種姓為體。發心持,以大願 於此持中,明三持故:一者、種姓;二者、發心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二
② 「分」字下,底本有「別」,今依據前文刪去。 ① 「發心」,底本作「堪任」,今依據磧砂本《瑜伽論略纂》卷十改作「發心」。
② 法持,以六度、三十七菩提分法為體。
① ;三者、菩提分法。三義名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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