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28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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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授;若起順樂業,決定應與。故彼受樂中,無漏受者攝彼決定應利益者不能盡故,  應與不與。  果之業一向授與,根塵因樂即不授與。彼因樂有二種,有與不與;受樂既有二種,亦  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,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,無漏者一向授與?如彼因樂,順樂  有罪,非無有染。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,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?又  之不廢,雖生色界,起貪定味,不學內法,計為涅槃,後還生惡趣。眾生得之,非無  無惱害樂中,出離樂、寂靜樂是色界定,亦通有漏,是有為法。若授與眾生,眾生得  授與財寶,既獲財寶,乃至放逸造諸罪等,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,能生諸染?又  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,應觀可與不可與,方與眾生。  。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果業,第三、第四、第五之

                 遠師云:順樂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,故說之決定饒益。即有眾生起順苦業,菩薩  此中有妨。如第三苦息除樂,有一眾生先為貧苦,不獲造罪,菩薩為息除苦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四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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