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2 - 唯識藏_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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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為導引。 後還攝受;有上品過,盡壽擯不還攝。此明菩薩戒法故。 也。今勘第四十卷,訶責、治罰、驅擯各有三品,其驅擯中若有下、中品過時,驅擯 有釋:此言「驅擯」,但滅擯。於中有重攝受者,謂學悔人;不重攝受者,不學悔人 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,如造五逆等,不可攝受者。所以菩薩為義 而得利益安樂。若所擯者,不得利益及與安樂。是此中意。上品中有可攝受者,義非 止惡攝受故;若逐卻已,不重攝受,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逐,後自防護,不起犯戒, 以還攝受,故是安樂。若驅擯一種,現逐卻已,還復攝,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,以 、訶罰時者,前被諫誨等人及彼時餘類同學人皆得利益安樂。以止彼過,故是利益; 、上犯戒時,起諫誨,起訶罰,起驅擯,如其次第。當處見下、中二品犯
何約聲聞戒法以釋義耶?自成熟者,躬往;請他成熟者,令他度之;俱成熟者, 有師釋云:擯中有二:一、重攝受,具謂出家被擯等;二、不重攝,謂滅擯等。 「降伏者」乃至「不起毀犯故」者,基云:此中意,深防自過,方能見他下、中 「親教師」是闍梨,「軌範師」是和上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三十九
① ,一切皆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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