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7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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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一翻。 即應還生,以無相違法故。 滅定,諸心、心法一切皆滅。又前由滅相生,故諸行隨滅,即由滅相滅故,先滅諸行 ,以其體異而相滅故。譬如明生,一切闇滅。如是則應少用功力,能滅諸行也。如入 理。 生,應亦生色法,故小生非行生生,能生色法,應是大生行生生。故二生異,不應道 生、小生異者,即應小生亦似大生,應能生色。大生生色法,亦能生小生,小生生大
基云:判此文為第二別破滅相者,不然。若解彼生生例餘相竟,下舉後滅破,總 下別破滅相。意謂若有滅相與行性異,而滅諸行者,是即一滅相生,一切法應滅 「謂若滅法」至「不應道理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四十五
② 「大」,底本作「本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大」。 ① 「住、老」,底本作「老住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住、老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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