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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 善、不善等。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,今量云:二種涅槃定非執受 、不善等性可得,是第二因」者,既欲破之,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,而能遮彼 五因」。 道理破之,如前解釋。此第一因也。因言所以,即宗因等之因也,從此為名,故言「 下第三因比量。 異熟心,從先業生,能執持,汝何故言眼等轉識非能執持,而總遮我?今應破之,如 眼等轉識非能執受 緣生者,不能執持。此約長理,不約六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。破之中,應立量云: 乘等中不立本識,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。今意非此,謂從先業者,能執持身;從現在
,猶如虛空
前總破六識訖,下因別疏牒破。且疏善、不善性心破,故第二因。「又六識身善 若爾,下第三因應不更破,此以彼救已為破故。後既有破,明知此中但長時相續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一
① 底本無「緣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喻
。
宗
,現緣發故
因
,如聲等起
喻
。又若有轉救之云:我眼識等中亦有
1
5
5
6
6 宗
5
5 ,是無為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