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2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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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死屍等。  數執受過失」等。此中量云:既有執受、不執受時,不執受時應非情攝,無執受故,  死屍  意合立量云:無  :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  亦能持餘耳等之根。今設縱之,故云「設許執受,亦不應理,識遠離故」。今立量云  ,猶如死屍  謂如眼識起時,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  「又六識身各別轉」乃至「是第四因」。此中有二:初、依計正破;二、縱計逐難。  持身,非異熟性故,如六種轉識等。

              由上五因,六識執持既非道理,許第八能執身。結文可解。  喻  既難無執受已,應成非情攝。立量云:無識諸根應非情攝  「設許執受,亦不應理」者,此牒計逐難。謂彼外計眼識起時,非但唯持眼根,  又彼外計: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,一一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如前所計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識諸根應無執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識持自根,設爾,應成數執過,故第五因云「又所依止應成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識遠離故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識遠離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,如死屍等。又有  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無能持識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識能持自根。今應破之,故第四因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猶如死屍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宗   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無執受故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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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猶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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