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2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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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死屍等。 數執受過失」等。此中量云:既有執受、不執受時,不執受時應非情攝,無執受故, 死屍 意合立量云:無 :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 亦能持餘耳等之根。今設縱之,故云「設許執受,亦不應理,識遠離故」。今立量云 ,猶如死屍 謂如眼識起時,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 「又六識身各別轉」乃至「是第四因」。此中有二:初、依計正破;二、縱計逐難。 持身,非異熟性故,如六種轉識等。
由上五因,六識執持既非道理,許第八能執身。結文可解。 喻 既難無執受已,應成非情攝。立量云:無識諸根應非情攝 「設許執受,亦不應理」者,此牒計逐難。謂彼外計眼識起時,非但唯持眼根, 又彼外計: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,一一自
。如前所計自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一
喻
。
② 識諸根應無執受
③ 識持自根,設爾,應成數執過,故第五因云「又所依止應成數
宗
,識遠離故
宗
,識遠離故
因
,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,如死屍等。又有 宗
,無能持識故
因 ① 識能持自根。今應破之,故第四因云
,猶如死屍
因
,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
宗 喻
,無執受故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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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
,猶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