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3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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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戒盡,後出家已,要從他受。今明二乘戒故,從他受。  芻攝故;在家  戒;若沙彌、沙彌尼及二  ,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。  及近住。今明近事、近住得有自受之義,出家五眾要從他受。「以非一切皆堪受」者  律儀者,總勸七眾所受及日夜戒以為三種。出家五眾,總名苾芻律儀;在家中,近事  律儀」等者,景云:由自由他,此言是總,通明七眾及日夜戒。或唯自然受,除苾芻  儀中,則不如是,故有差別。「或由他由自而受律儀,或復有一,唯自然受,除苾芻

                    *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若苾芻律儀」下,反難外人。云發戒時節,即出家五眾中,三眾第三羯磨已得  「謂有堪受,方可得受」者:一者、有體;二、於世  「差別者」至「自然受義」。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五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二」,底本作「三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二」。  ① 底本無「世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二眾,得自然受,即亦三歸已,即得戒。若菩薩戒,通自然受,雖攝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在家眾,受三歸已,即得戒。若出家二眾,要他所受,苾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出世中,心有欣厭,惡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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