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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戒盡,後出家已,要從他受。今明二乘戒故,從他受。 芻攝故;在家 戒;若沙彌、沙彌尼及二 ,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。 及近住。今明近事、近住得有自受之義,出家五眾要從他受。「以非一切皆堪受」者 律儀者,總勸七眾所受及日夜戒以為三種。出家五眾,總名苾芻律儀;在家中,近事 律儀」等者,景云:由自由他,此言是總,通明七眾及日夜戒。或唯自然受,除苾芻 儀中,則不如是,故有差別。「或由他由自而受律儀,或復有一,唯自然受,除苾芻
* 「若苾芻律儀」下,反難外人。云發戒時節,即出家五眾中,三眾第三羯磨已得 「謂有堪受,方可得受」者:一者、有體;二、於世 「差別者」至「自然受義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五
② 「二」,底本作「三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二」。 ① 底本無「世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
* 二眾,得自然受,即亦三歸已,即得戒。若菩薩戒,通自然受,雖攝
② 在家眾,受三歸已,即得戒。若出家二眾,要他所受,苾
① 出世中,心有欣厭,惡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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