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0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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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不應謂生因即是滅因,其相異故,生滅既殊,云何因一? 即墮因。若本不射,今何由墮?由此道理,法生滅皆悉有因故。今牒彼毗曇義來正破 力,誰為其因?彼即通言:箭去之時,為楯等障,即便墮落;設無物障,用力射時, 義,作如是說。阿毗曇者,說滅有因。問:如箭射空,去時用力,可言有因,墮不用 能生之因即是滅因,其相異故」者,景云:如譬喻說,法生有因,法滅無因,取大乘 故」。應立量云:眼等諸色,纔生即滅,是有為故,如鐙光等。 滅。然彼亦許鐙電等及心、心所法等皆剎那生滅,即舉此共所許事為證,言「現可得 後死時名滅,於其中間恆住。若世界等,劫初名生,劫壞名滅,於中住劫等,不經生 已至滅相。色法遲鈍,故於現在經三剎那,謂生、住、滅。今破此義。 在經二剎那
下非邪執生滅因緣,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,亦 「又不應謂能生之因」至「剎那義成」。 基云:此舉正義,言任運滅,異正量部等。彼立內身及命根等,初受生時名生,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八
① 為生薪緣,此中破之。「不應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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