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3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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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初念之火應不燒薪,後念之煨常應生火,以所依非是薪故。 異生緣耶?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異緣,不與初念火所依為變異緣者,若爾 與薪俱生俱滅耶?若從本名薪者,此則所燒之薪,實非是薪,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 名薪者,薪若未為變,可得名薪,既已為火之所變,則是異昔,應不名薪,何得言火 作用;非為滅緣,是薪作用。如《顯揚》曰光、雪、酢。《俱舍》大同。 爾,火等於薪復何所作?又俱生滅何妨為因?今云:唯能為彼變異後法生緣,說於薪 薪俱生,生即應滅。現見薪為火依,火不能滅,何得將火為薪滅之因耶?伏難云:若 如火與薪俱生,則火非生因,既與薪俱滅,何得與滅為因?若言火滅為因者,火既與 執,名不應理。 。此義不然,現見火等壞滅於薪
答:此中,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為滅之因,今論主還以共所知火以為解 問:若火非滅因者,即此火所依之薪,為亦名薪,為從本為名,名為薪耶?若亦 基云:謂薩婆多救火是滅因故,故今破云:此火與薪既俱生滅,不可與滅為因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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