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72 - 唯識藏_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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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,如虛空等。  無久住因,眼等鐙等之中隨一攝故,猶如鐙等;若久住者,定非眼等鐙等之中隨一所  所不攝故,如鐙電等;若是久住,定是所餘久住所攝,猶如虛空。又量云:眼等諸色  猶如鐙電及心、心所。本比量也。亦可更以比量破云:眼等諸色應非久住,所餘久住  故知諸行不待緣滅。應立量云: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,是有為故,有生滅故,  法若停住,可待滅緣方滅,而不待緣任運滅。住既無因,何能待滅緣?以任運滅故,  云:生即滅故,住因定無。量云:眼等諸法無停住因,是有為故,猶如心法。  云:汝有因之滅,應非是滅,以不異生因生故,猶如其生。應更覆量破之。  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緣。約此亦有不定過,亦可更以比量破生滅兩相共有一因。應立量

              「若謂火等是滅壞因,不應道理」等者,景云:如外人救言:現見如法生,必待  「若謂火等是滅壞因」至「說有作用」。  基云:若轉言,生滅相違,生因非滅因;住滅不相返,住因即滅因。今破云:又  「又法生已,餘停住因不可得故」者,泰云: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時住故。論主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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