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0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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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因緣也。餘三同景,亦言定是成辦諸功德因緣故。測云:一、因緣;二、靜慮體相 辦」等者,即次第緣及威勢緣,助前二緣,方有成辦。基云:「成辦因緣」者,即得 ,即是因緣;二、「由相」者,即是定體;三、「由所緣」者,定境界;四、「由成 辨果差別。又解:前約自性,後約差別。 思惟、正精進合名慧蘊,對治諸見。 蘊。謂正語、業、命為戒蘊,對治惡行;正念、正定合名定蘊,對治諸欲;正見、正 染故,雖欣不證。
六、解了所依,「此復四種」者,景《補闕》云:一、「由種姓」者,即定種子 五、解了果差別者,謂諸惑斷滅,無為所攝。前約增上以辨解了果,今約離繫以 四、解了自性,言「對治三種雜染故,建立三蘊」者,即戒、定、慧三,名為三 三、解了果者,即是愛、見二雜染斷。 二、解了所治,所治有二:一、由諸在家愛染故,於後有滅不生欣;由諸外道見 次論主釋。先徵列八相,後次第別釋。初、明解了事,即解了五蘊。 「何等八相」至「觀察還因緣因緣及觀察還」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六十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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