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。 大種種子,名有方所」者,雖無別體,隨所依根,說名方所。 雖復一俱生要由四大種子生果,造色種子方生果,故說四大造於色也。言「隨逐色根
四、明大造互不相離。由彼大種種類因所成造色故,不同廣論相離而住,不得相 「又諸大種與所造色」至「末尼等聚」。 三、明種現差別。現行大種能造於諸色,非種子大。 「又諸大種略有二種」至「所生大種」。 二、明大造之義。言「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,造色種子亦生自果」等者, 「問:如四大種」至「名無方所」。 初、總標有色法。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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