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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解。 重,故名小。制罪體性非由先制,由後隨制成就,故名隨;亦非極重,故名小。重如 性罪者,悉名為小;若是制罪者,皆名隨小。有殘性罪常輕,是罪不名隨小,而非極 戒中所有制戒;非小戒者,四重戒。」真諦又釋云:不論方便及根本,有殘罪中若是 小;夷罪極重,故名非小。又論云:「復次,小戒者,諸戒中自性戒;隨小戒者,諸 :有罪非極重,故名小。五部宗云:方便於根本,悉是不具分,并隨一而轉,故名隨 ,謂僧伽胝等;二、隨小戒者,是彼不具分罪;三、非小戒,謂四波羅夷。真諦釋云 於不染汙罪中,故誤俱犯。言「小及隨小」者,準《明了論》,戒有三種:一、小戒 ,不犯染汙罪故。今此論據故犯,故說無學人無有犯罪。 不犯;若於不染汙罪,雖
問:既有隨小,何不立有隨非小? 又舊《攝論》云「見四諦者,更不故犯小、隨小罪」者,約染汙罪,故說不犯; 解有犯中,「二、發起故」者,發起身語。「無有無學犯」者,於染汙罪,故俱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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