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22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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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所論,真如亦名相,無失。 文為證。若不爾者,以相對相故,不應成問答,是故辨過云「分別應非相為性」。準 四事中影像相。若論通相,能分別心亦名為相,以後得智能顯諸相故亦名相。即將此 相見分異。以其後智得緣彼,名相見有異。分別與正智當言有異,世出世異也。 故得說相與正智不可得說亦異不異等。 即體應常,即於蘊外增益常體,是不淨過也,豈有常法不清淨耶? 「異有何過?於諸取中增益常性不清淨過」者,若取與蘊異,蘊是無常,取若非蘊, 蘊不異,是即但有染蘊,應無善、無記蘊,故言「誹謗蘊中善、無記法不清淨過」。 體,然假小乘所立實有虛空,以之為喻。「此中道理」乃至「當知亦爾」者,合喻。
今詳論文,雖有此解,義亦未盡,故撮往文,聊制數門,以述論文,辨夫五事各 備云:辨相有二:一、別相;二、通相。若約別相,但取根本、影像二相,及餘 「名與分別當言有異」者,相見二分別故。名與正智亦異:一、漏無漏異;二、 「相與正智異不異?如與分別俱不可說」者,此文即說正智等四法並名為相,是 下引經說。「聲聞乘中」乃至「取非即蘊,亦不離蘊」,欲貪為取。若言欲貪與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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