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8 - 唯識藏_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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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未立名前,於法應覺,已了法故,如已立名。  假名之前,於法應覺,如已立名  能詮法,故言「即稱其量假立名」等。  之與體常在一處,本自在故,故言「諸法自性安立」。然此舊名要待客  ,遍計所執不可得也。  有。由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名所目相自性定不可得故,如初相幻事,如是觀餘四事亦爾  緣假有依他起相可得,故非全無;然無遍計所執自性、差別施設顯現相可得,故非全
                     * 客名。亦可破言:汝執諸法自性安立由先了法自性安立,後稱其量,假立名言,是
              自下重破。「又於一相所立名言有眾多故,有差別故,應有多體」者,且如彼一  下正破之。凡言名者,必能顯法,既有舊名,先應詮名,何待  前中,《補闕》云:「若謂諸相」乃至「如已立名」者,外人執意:一切諸法名  「若謂諸相自性」至「能取因緣,名言不爾」。  下破外執中,先破外計,後通外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九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。應立量:未立名前,於法應覺,有舊名故,如立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客名?是即未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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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名顯發,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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