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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,然其自性是常,由名故顯。 法有自性,於一切種別法中皆無所有。 相、名二中間,應現量可得,然不可得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由此因緣,隨言立一切 名、相二種,和合、有句義自性生」者,彼有句義自性,於諸相中,或於名言中,或 生 。下初法,次喻,後合總結,可解。 。「應有眾多差別性」,意同前釋。又相但依他名起過,由彼諸相但依於他假建立故
自下第四、破僧伽。以苦、樂、癡三德與二十三 ② ,和合能令名相和合,有句義能令名相有。今破云「若謂離彼相及名言外,然由 自下第三、破衛世師計。離相及名外,然由名、相二種,和合句義、有句義故別 「又假名言有眾多故」,此一義有多名也。「有差別故」,此一名目九義差別也
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九
③ 「三」,底本作「二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三」。 ② 「有句義故別生」,底本作「故別生有句義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有句義故別生」。 ① 「同」,底本作「因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同」。
③ 諦為自性,故說諸法有三德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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